语文教科书为何搞混了“交响乐”与“交响曲”?
人教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七年级下册)中《音乐巨人贝多芬》一课对海顿作了如下注释:海顿(1732――1809),奥地利作曲家。主要作品有《告别》《惊愕》《时钟》等一百余部交响乐及大量弦乐四重奏、钢琴奏鸣曲。
而《辞海・艺术分册》(1980年版)中对海顿的介绍则是:“……主要作品有交响曲《告别》《惊愕》《时钟》等一百余部以及大量弦乐四重奏、钢琴奏鸣曲、各种独奏乐曲的协奏曲、清唱剧等。”
对于海顿同样的作品,语文教科书里所用的词是“交响乐”,而《辞海》中所使用的词是“交响曲”。“交响乐”是否就是“交响曲”?如果不是,那么哪一个表述准确呢?
《辞海・艺术分册》中没有“交响乐”这一辞条,但有“交响曲”,其表述为:[交响曲]大型管弦乐套曲。从意大利歌剧序曲演变而成,至十八世纪后半期发展成为独立管弦乐作品。通常包含四个乐章(有时冠以慢板引子),亦有少于或多于四个乐章者。各乐章的体裁与奏鸣曲相似,但规模较大,音乐主题有较大发展,管弦乐法亦较为丰富,适于表现戏剧性较强的内容。早期交响曲大多没有标题,十九世纪以来,标题交响曲兴起,加用声乐的交响曲,则始于贝多芬的《第九交响曲》。
《外国通俗名曲欣赏词典》(罗传开编著,上海辞书出版社1987年版)中同样没有“交响乐”这一辞条,而有“交响曲”,摘录如下:[交响曲]器乐体裁的一种。管弦乐队演奏的大型(奏鸣曲型)套曲。源于意大利歌剧序曲,海顿时定型。基本特点为:第一乐章快板,采用奏鸣曲式;第二乐章速度徐缓,采用二部曲式或三部曲式等;第三乐章速度中庸或稍快,为小步舞曲或诙谐曲;第四乐章又称“终乐章”,速度急速,采用回旋曲式或奏鸣曲式等。海顿作有交响曲一百余部,莫扎特作有五十余部,贝多芬的九部交响曲被称为交响曲的不朽之作,舒伯特作有《未完成交响曲》等八部。
“交响乐”则是指在古典音乐时期定型的多乐章(通常为三至四个乐章)的管弦乐队音乐。而管弦乐队音乐就不仅仅是指交响曲了,它还包括交响诗、协奏曲、交响序曲、交响组诗等。
显而易见,“交响乐”和“交响曲”是不能划等号的。二十世纪法国重要的音乐理论家保罗・朗多尔米的《西方音乐史》对此有非常明确的区分。我们从这部著作的第十一章《交响乐的起源:古典奏鸣曲》中可以明显地看出“交响乐”和“交响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交响乐”包含了“交响曲”。在此书的第十二章《海顿与莫扎特》、第十三章《贝多芬》及第十八章《柏辽兹》等章节中,提到这些作曲家的有关作品时,均没有使用“交响乐”一词,但却使用了诸如“交响曲”、“协奏曲”、“奏鸣曲”等词。这就说明,“交响乐”与“交响曲”是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
可见,人教版语文教科书的编者在编写教材时出现了差错,把“交响乐”等同于“交响曲”。
其实,“交响乐”应称为“交响音乐”,这个概念自巴洛克时代就经常使用,是非常宽泛的乐队体裁称谓,是包括了多种不同结构和题材形式的总合。条件是这些音乐的演奏都使用大型交响乐队,它有三个比较明显的含义:
是指为大型交响乐队所写的大型作品而言。其中包括交响曲、交响组曲、交响序曲、交响组诗、协奏曲等。
是指为演奏这些大型作品而使用的交响乐队。
是指大型交响作品的交响性。如:交响音乐有多乐章结构,强调主题之间的对比,有着丰富而多变的音色以及宏大而多层次的音响效果。因而适合表现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题材和事件,适于刻画与描述细致而又复杂的思想情感。因此,交响性可以看成“音乐中的戏剧性”。
而“交响曲”则纯粹是指一种形式而言,即用奏鸣曲――套曲的形式写成的多乐章的作品。如贝多芬的“英雄”第三交响曲、“田园”第六交响曲、柴可夫斯基“悲怆”第六交响曲、海顿《告别》《惊愕》《时钟》交响曲等。
因此,有一点应当特别强调,贝多芬“英雄”第三交响曲、“田园”第六交响曲,而不是贝多芬“英雄”第三交响乐、“田园”第六交响乐;柴可夫斯基“悲怆”第六交响曲,而不是柴可夫斯基“悲怆”第六交响乐;海顿《告别》《惊愕》《时钟》交响曲,而不是海顿《告别》《惊愕》《时钟》交响乐。人们之所以习惯后一种说法,是因为长期以来将两个不同内涵的词,在实际上误用的缘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