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教学必须是美育 | 争鸣
张燚的《音乐教学就一定是美育吗?》一文,在谈及美育重新被社会关注的时候讨论了音乐教学中的一些困惑。我曾就文中提及的音乐教育的美育目标作了议论(见《美育,首先要对美感负责》),这个是比较容易取得共识的,因为我们的课程标准写得非常明白,只是在理解上常常有些老师侧重于音乐的实用性功能,也喜欢夸大音乐教育的智力和想象力作用。但对于音乐教学问题就相对复杂,尤其是课堂教学中如果体现美育的问题,更容易在实际的教学实践中被误解,甚至直接忽略。
我们知道,专业院校的课程培养的是艺术家,基础教育中音乐课程的培养目标是人的全面素质。培养职业音乐家,在音乐学院里有一套非常严谨、行之有效的课程教学体系,而这一套教学体系有着非常严格(厉)的训练程序,经过两百多年淬炼而成,已成为现代学校教育奉行的圭臬。音乐家因此也是特别小众的群体,个别出色者有着特殊的社会身份。而基础音乐教学所要服务的是大众,是每一个人,是教育法中明确要接受教育的每一个国民。因此,也称为国民音乐教育。其基本理念是:人的素质中对美的甄别和感受能力是很重要的部分,通过音乐教育可以得到培养。音乐教育也因此成为素质教育中的不可或缺的环节,即以美育(以美育人)支撑“以德树人”的教育目标是社会共识。
艺术的学习确实需要区别专业与业余,既是俗成,也是自然分野。但是在学艺这件事情上,仍然存在一定的认识分歧,故而需要做上述由于培养目标不同而学习途径必须区别对待的说明。限于教学资源和教育传统,班级教学是基础音乐教育的主要方式。也就是说,音乐教育主要在课堂教学中解决问题。在集体教学、每周课时又有限的条件下,要达到“以美育人”的目标,任务是很重的。怎么利用好这宝贵的美育时间,运用最好的方法和手段是对音乐老师的挑战,在顶层设计上就不能不切实际,而是应该实事求是。课堂教学只能以教材内容为主,“以审美感知、文化理解为主,以艺术表现为辅”。
审美感知,对于音乐而言就是解决怎么聆听音乐的问题,课程标准上“以审美为核心”指的也是这个意思,而且须将这个理念贯穿于整个基础教育阶段。因此,教材编写要有美育的设计,教师也要随之有正确的理解和用心。也就是说,课堂教学要培养哪些音乐素质姑且不论,但是课堂教学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是美育,连同教材、教学手段,及其相关的因素和过程。这可以说是音乐课的基本属性。那么,如何感知、感知什么,是在集体的教学中必须完成教学任务,充分释放个性和艺术表现的机会留给第二课堂和校园文化的各式音乐社团。
然而,不是说教学过程有时是枯燥的吗?避免枯燥是否违背了教学规律?问题的复杂也就是在这里了。譬如学习乐器,有人主张,要么不学,要么认真地学。强调的是音乐学习只允许认真地学。这里的认真其实就是专业化地学的意思。歌唱教学是否要进行练声?器乐学习是否要进行技巧的练习?回答是肯定的。音乐教学中有一些技术性的问题,必须有合理的、必要的练习和训练。但这个不能说就不是美育,只是如何处理技术性的教学问题。教学法就在这个时候显示其重要性了。
课堂教学中其实有一个相对合理的“中间过渡带”,就是有趣。有趣是去往美育的正确途径。不是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吗?那就需要老师在练习环节如何利用既必要又有趣的方法了。当然,有趣不等于将音乐课堂变成游戏,每堂课都上成唱(奏)游,甚至是让学生胡闹。这里头必是大有学问,音乐教师应当深有体会。再说,基础音乐教育与专业音乐教育并非井水不犯河水,更不矛盾,二者是相互支撑的关系,专业音乐教学是基础音乐教育的参考,基础音乐教育是专业音乐教育的土壤(音乐文化土壤)。
课堂教学采取什么样的音乐教学手段和途径以保证美育功能得到实施,需要专家学者和广大的音乐教师不断探索。一课一歌也好,三大教学体系也好,传统的口传心授也好,都是教学实践和探索的一部分,不可机械教条,更不可一概否定。广义上看,这些音乐的教学当然都是美育过程的一部分,跟音乐教学相关的工作就要强调其美育功能,这不仅是必要,更是必须。不仅音乐教育,其他的学科教学,其过程其实也应该是包含素质教育,也应当有美育思维。就如同音乐教育也不能拒绝在教学中伴随着德育和智育,只是分清主次而已。将美育贯彻于音乐教学的每一个环节固然是不容易的,但是,只要老师在认识上有自觉,逐渐向美育靠拢,自然会越来越美育。这样才能体现音乐教育的特殊性和成就感。在有经验的老师看来,是不是在一节课中体现了音乐的美育价值,其实自己凭直觉就可以作出判断,何需专家来啰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