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音乐家协会简介
天津市音乐家协会是天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其前身为“中华全国音乐工作者协会天津分会”,成立于1949年11月)现有1127名个人会员(包括作曲家、歌唱家、演奏家、理论评论家、词作家、音乐教育家、音乐活动组织者),分布在本市各艺术院校、音乐表演团体、各区县和研究部门中,从事创作、理论研究、表演和教学等工作。
天津市音乐家协会成立于1956年11月,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目前,共有市级会员2127人,其中中国音协会员317人。市音协下设13个专业委员会:合唱专业委员会、钢琴专业委员会、电子琴专业委员会、手风琴专业委员会、小提琴专业委员会、大提琴专业委员会、萨克斯专业委员会、竹笛专业委员会、打击乐专业委员会、歌曲创作专业委员会、广东音乐联谊会、古筝专业委员会、吉他专业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保障和维护音协会员的权益,团结与组织本市音乐家开展音乐创作与音乐理论探讨,促进音乐表演与音乐教育的提高,继承与发展民族音乐传统,促进与各省市音乐团体和个人之间的音乐交流。努力做好联络、协调、服务工作,构建和谐向上的音乐家之家,促进我市音乐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品牌活动有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歌曲创作征集和报送任务,至今实现了十连冠。城市之光合唱音乐会和室内乐系列公益音乐会得到了广泛参与和大力支持。近年来,圆满完成承办了“中国梦”歌曲创作、选拔推荐“金钟奖”人才活动,举办了多项公益演出,受到各方面好评。
协会任务
天津市音协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和维护音协会员的权益;团结与组织本市音乐家开展音乐创作与音乐理论探讨;促进音乐表演与音乐教育的提高;继承与发展民族音乐传统;促进与各省市音乐团体和个人之间的音乐交流。
天津市音协通过各专业委员会团结广大音乐家,组织开展有关的业务、学术活动。
协会章程编
第一条 天津市音乐家协会(简称天津市音乐家协会)是天津市各音乐家协会和各市区、郊区、市属各县音乐家协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天津市音乐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市性的音乐家协会和区、县音乐家协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会员有退会自由。天津市音乐家协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国音乐家协会。
第三条 天津市音乐家协会在中国共产党天津市委员会领导下,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音乐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音乐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四个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天津市音乐家协会对各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与各团体会员保持密切的联系,向有关方面反映团体会员的要求,并承担各音乐家协会需要统筹安排和归口管理的工作。
第五条 天津市音乐家协会通过本身的活动并积极推动各团体会员加强音乐家之间的团结,增进各党派无党派音乐家之间、老中青音乐家之间、专业业余音乐家之间的友谊;扩大和加强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以及海外侨胞中的音乐团体和音乐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
第六条 天津市音乐家协会有责任支持、协助和推动各团体会员开展音乐理论研究、繁荣创作,加强音乐实践、促进音乐交流,发现和培养人才,为鼓舞人民团结奋进、促进改革、实现四化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的文化生活需要做出应有的贡献。天津市音乐家协会会同各团体会员对本市各种优秀的音乐成果予以奖励。天津市音乐家协会积极开展并协助各团体会员进行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交流艺术经验。
第七条 天津市音乐家协会积极沟通党、政府、社会各界同音乐家之间民主协商对话的渠道,并与政府文化艺术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我市文化事业。
第八条 天津市音乐家协会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音乐家和音乐团体的一切权益。在他们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九条 天津市音乐家协会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以文为主的有偿服务,并支持、协助各团体会员的同类活动,争取部分经济收入,以改善音乐家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天津市音乐家协会代表大会,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及本会特邀。天津市音乐家协会委员由各团体会员按规定提名和大会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特约,经代表大会协商通过,组成天津市音乐家协会委员会。音乐家协会委员会选举正、副主席若干人,并按规定确定主席团成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处理日常会务并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音乐家协会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荣誉性职务。对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和撤换。
第十一条 天津市音乐家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音乐家协会委员会召集。音乐家协会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视情况需要召集。代表大会和音乐家协会委员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1、市政府拨款;2、开展以文为主的有偿服务所得的收益;3、社会赞助;4、音乐家捐赠。
第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代表大会讨论批准。
组织领导
名誉主席:肖云翔
主 席:关牧村
副 主 席:
曹德森(常务) 姚盛昌 靳学东 高久林 肖嘉喜 孙光军 李青(女) 李瑛(女) 朱胜民
秘 书 长:曹德森(兼)
顾 问:
于淑珍(女) 杨今豪 徐荣坤 陈继续 王 巍 王钧时 丁 辛 石惟正
名誉理事:
万卯辰 万卯义 马景祁 王子申 王域平 王志坚
王连锁 王音宣 王 平(女)王进德 王 刚 邓宝信
包以璐 石瑞生 孙士峰 孙从音 乔志忱 刘永海
刘诵芬(女)李占鳌 李崇望 李春圃 宋国生 陈云仙(女)
陈恩光 苏 勇 陆金山 张雪明(女)张 俊 杨德富
杨立中 杨长庚 赵宝山 严正平 居文郁 周贵珠(女)
金 韶(女)林 青 赵英明(女)赵砚臣 范国忠 胡雪谷(女)
夏书勤 袁辰午 唐朴林 高燕生 鲍元恺 韩之云(女)
靳凯华(女)夏重恒 楼乾利 阚德新 管文宁(女)缪裴言
柴志勇 魏鸿发
理 事:
马 明 于 颖 万 隆 方建军 王仲祥 王秀中
王虎鸣 王金柱 王树生 王 猛 邓立志 冯 键
刘仲春 刘恒岳 刘尊海 关牧村(女)孙光军 吕宝荣(女)
朱胜民 沈玉华 宋茂斌 卢 笙 苏继迅 李同全
李华典 李 青(女)李 瑛(女)肖嘉喜 张广庆 张金生
张承喜 张增荣 吴锦艳(女)陈乐昌 陈宜鑫 范向彬
林 聪 杨国良 杨雁行 易娟梓(女)周小静(女)郭树群
赵荫杉 赵振民 赵振岭 赵金彦 赵燕春 胡建华
柳 芊(女)姚盛昌 高久林 袁 伟 徐佩武 梁昌远
康爱琪(女)黄幼伟 黄致萍(女)曹德森 董俊杰 鲍和平
雷立新 靳学东 臧 颖 潘力超 孙建忠